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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175号(中国向智利输出水果的检验检疫要求)
2014-05-19 14:45  点击:1049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2004年11月17日,中国与智利正式签署了《中国苹果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梨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新疆香梨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荔枝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中国龙眼输智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议定书》,议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主要要求如下:

 

    一、输智水果应不得带有智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出口水果产区、果园、加工厂应采取有效的病虫害预防控制措施。输智苹果应产自中国山东、陕西、山西、河南、河北、辽宁、甘肃、宁夏、北京。

    二、中国输智苹果、梨应实施果实套袋措施。输智香梨果园应进行针对桔小实蝇等的实蝇监测。

    三、输智水果果园、包装厂应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并由中智双方共同指定。

    四、输智水果包装箱应用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包装厂。

    五、检验检疫机构应对输智水果实施出口前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八、在项目开始前,智方将派检疫官员来华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确定项目是否实施。智方考察相关费用由中方产业界承担。

    其他要求按议定书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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