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公告》(2011年第168号公告)
2014-05-19 11:22  点击:760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柬埔寨精米获得对华出口的检验检疫准入资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柬埔寨王国农林渔业部关于柬埔寨精米输华的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要求的柬埔寨精米(HS编码:1006301001、1006301090、1006309001、1006309090)进口。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对出口埃及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9年第25号)
上一篇:关于出口伊朗工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11年第161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