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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内容自查工作的通知
2014-04-03 08:14  点击:2769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szda.gov.cn/xxgk/qt/tzgg/tzwj_1/201404/t20140401_2335181.htm
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保健食品存在“不适宜人群”字体大小未按规定标识等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情况,现要求各经营企业认真对照《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对在售产品进行自查,并在购进保健食品时仔细核对标签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发现标签说明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保健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摘录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31日
 
  附件
 
  《保健食品标识与产品说明书的标示内容及其标示要求》摘录
 
  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说明书必须标示以下内容,其标示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7.2 当保健食品不适宜于某类人群时,应在“适宜人群”之后,标示不适宜食用的人群,其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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