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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2014-02-13 09:51  点击:599
发布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3-04-2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http://www.linyi.gov.cn/info/egovinfo/zwgk/zwgk_page/004448101-02_gsgg/2013-0502001.htm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稳定发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58号)精神,积极应对H7N9禽流感对家禽生产的影响,维护家禽养殖、加工、经营、消费者的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生产进行补贴。以2013年3月31日存栏数为准,财政按每只种禽3元标准对父母代种禽场给予补助,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二、支持增加活禽加工收储。对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加工储藏家禽产品每吨给予100元补贴,由各级财政承担,省财政补助80%,市财政补助10%,县区财政补助10%,缓解家禽产销矛盾。
 
  三、减轻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负担。在疫情期间,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给予适当减免照顾。
 
  四、维护家禽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在按规定进行动物强制防疫、产地防疫、道路检查和严格规范活禽市场监管的同时,对手续齐全的家禽及其产品,任何地方不得实行封锁、禁运;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禽运输,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加大家禽产品消费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肉鸡企业、新闻媒体,集中宣传肉鸡安全状况、鸡肉营养特点、高温烹饪烹调方法等,引导居民增加禽产品消费,促进家禽生产恢复。
 
  各县区政府要参照市里政策,尽快研究出台具体支持措施,确保全市家禽业稳定健康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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