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 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4-01-22 09:01  点击:3882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3-05-0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务院食安办、 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监总局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的通知     原文下载.pdf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上一篇: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部令 第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