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
2013-11-27 15:42  点击:908
发布单位:卫生部法监司
发布文号: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部未批准过“资生堂男士护肤霜”和 “资生堂男士营养面霜”两种产品,经核实,批号为卫妆进字(2000)第0080号的产品为“资生堂化妆基础霜”,批号为(97)卫妆准字02-JK-7679的产品为“诗蔓滋养增白日霜”。
 
  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
 
  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卫生部法监司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4]47号)
上一篇:江苏省工商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消法》的通知(苏工商消〔2013〕4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