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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
2013-11-27 09:44  点击:1103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是否符合《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和《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
2.是否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
3.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及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4.实验室工程质量是否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03年农业部公告第302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2.需提供以下材料: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2)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3)实验室管理手册
(4)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5)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6)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和评估。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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