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
2013-11-27 09:32  点击:1045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科研项目立项情况
3.拟研究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是否为农业部规定的只能在规定实验室进行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4.科研中拟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情况
法律依据: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52号)
3.《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农业部令第53号)

办事条件:

1.《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一式2份)
2.科研项目建议书
3.拟使用实验室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同意使用证明材料
4.科研项目研究中采取的生物安全措施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 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专家评审。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兽医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兽医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2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审批
上一篇: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