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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2013-11-26 10:01  点击:1077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项目名称: 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进出口单位情况

2.进出口目的

3.进出口国家和发货口岸

4.进出口植物种类及产品类型、数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令第4号颁布)

3.《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

办事条件:

1.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进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④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复印件);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还需提供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售、收购审批件及购销合同(均为复印件)
   ⑤出口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产品生产单位所在地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⑥以贸易为目的的,还需提供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授权机构核发的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出口许可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2.项目审查。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送部内有关业务司局征求意见,必要时送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专家审定委员会评审。
3.办理批件。农业部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需要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超过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邮编:100125

收件人:科教窗口 

咨询电话:010-5919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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