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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通知(渝卫食综〔2013〕11号 )
2013-11-18 09:26  点击:2024
发布单位: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渝卫食综〔2013〕11号
发布日期:2013-11-1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cqwsj.gov.cn/zfxxgk/zcgw/spzh/2013-11/12135.html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期,我局对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行了督查。从督查情况来看,多数区县能够按照《2013年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疾控机构和哨点医院建立了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落实了专人,保证了工作的有序开展。但也有个别区县存在疾控机构与哨点医院职责分工不明、协调不好、信息报告不及时、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3〕6号)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70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增强履职意识
 
  食源性疾病是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卫生系统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一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进行监测,由卫生部门制定监测方案;二是医疗机构发现其接受的病人属于/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人、食物中毒病人,应当及时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三是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四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上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五是《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对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了严格的监测、报告、应急处置要求,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六是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做好食源性疾病中属于法定报告传染病的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培训等工作。
 
  上述各项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法定职责,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到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报告以及各项监测措施对于“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食源性疾病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履职意识,依法全面履职尽责。
 
  二、依法履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
 
  (1)承担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的哨点医院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与体征记录、临检结果、粪便或肛拭标本并及时向所在地疾控中心报送有关信息。
 
  (2)哨点医院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尽快完成生物样本检验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及时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3)在全市现有的11家哨点医院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数量,确保在明年底主城九区均设置哨点医院,在“十二五”末实现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覆盖全市39个区县级行政区域。
 
  (二)认真做好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
 
  (1)全市承担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医疗机构要建立本单位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工作制度,成立专家委员会;要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强化医护人员责任意识,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病例和异常健康事件。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接收和分析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一旦发现导致或可能导致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时,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并报告市卫生局。
 
  (三)进一步加强食物中毒调查处置工作。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成立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队伍,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查明食物中毒原因,并按规定网络直报。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物资储备工作,及时组织查处食物中毒事故并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协调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疾控中心及试点医院的职责和任务,督促做好监测工作。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区县(自治县)要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才培养、引进力度,并定期对承担食源性疾病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要积极争取当地发改委、财政等部门支持,加大食源性疾病相关工作的投入,不断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督导考核。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瞒报、迟报、漏报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信息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重庆市卫生局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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