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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管理规定(试行)(闽检动[2012]184号)
2013-07-01 09:50  点击:3396
发布单位: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闽检动[2012]184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fjciq.gov.cn/law/2012/179.html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福建局)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员管理,促进提高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自检自控能力,切实落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局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以下简称厂检员)的管理。

  三、职责分工

  (一)福建局动植处负责辖区厂检员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二)福建局各分支机构负责对各自辖区厂检员的日常监督、差错扣分等工作。

  (三)福建局授权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组织福建局辖区厂检员资格培训、考试、发证、分级、复训、年审、差错扣分汇总和应用等工作。

  四、厂检员资格管理

  (一)资格获取和维持

  1.福建局对厂检员实行资格管理。通过申请、培训、考试取得厂检员资格的人员,福建局方以一定方式采信其厂检工作。厂检员可以是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员工(企业专属厂检员),也可以是按本规定取得厂检员资格、受聘为生产企业提供厂检服务的第三方机构的人员(专职厂检员)。

  2.申请厂检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3)具有良好品行;

  (4)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有下列情形的人员,培训机构不受理其厂检员资格申请:

  (1)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刑满释放未满2年者;

  (2)在以往的厂检工作中有严重违反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吊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证》,未满3年者;

  (3)有其他不宜从事厂检工作的情况。

  4.申请厂检员资格的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提交《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随附下列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学历证明;

  (2)身份证件;

  (3)企业专属厂检员应提供所属生产企业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生产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专职厂检员应提供所属第三方机构的人事证明或用工劳动合同;

  (4)检验检疫机构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5.培训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厂检员培训。初次申请厂检员资格、经培训考试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证》(证书模板见附件2),同时在厂检员资格证书上加注厂检员的就聘企业信息;已取得厂检员资格、参加年度复训的,由培训机构在厂检员证上记录复训考核成绩。

  6.培训机构在培训考试前1个月对外公告培训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培训机构可临时组织培训和考试。

  7.取得厂检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厂检员,与生产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开展厂检工作前,应先将服务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向其就聘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备。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后,将相关信息转给培训机构,由后者在厂检员资格证书上加注就聘企业信息。

  8.培训机构根据厂检员复训考试成绩和当年度差错扣分情况对厂检员资格实行年审,并在厂检员证上加注年审信息。年审合格的厂检员,方可在下一年度继续从事其就聘生产企业的厂检工作。

  9.厂检员与其所属生产企业或第三方机构解除工作合同的,或厂检员就聘企业信息变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就聘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实后,将相关信息转给培训机构,由后者在厂检员资格证书上加注有关信息。

  10.厂检员遗失厂检员证,应在证件遗失之日起15日内向其就聘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递交情况说明,并登报声明其厂检员证作废。

  11.年审不合格的厂检员,不得继续从事厂检工作。因聘用年审不合格的厂检员而发生的法律责任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二)厂检员的权利和义务

  1.厂检员根据所就聘生产企业的指派承办该生产企业的厂检工作,但有权拒绝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厂检记录或证明。

  2.向检验检疫机构递交的厂检单,应由厂检员和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字确认。否则,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厂检员的签字应在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3.厂检员在从事厂检工作时,应当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所就聘的生产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义务:

  (1)学习并遵守有关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

  (2)学习掌握基本的植物检疫和除害处理知识,适时采取或监督实施杀虫消毒等处理措施;

  (3)了解掌握出境竹木草制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生产加工流程、仓储状况;

  (4)监督指导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各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做好相关记录;

  (5)监督指导出境竹木草制品原辅料、半成品的采购和检查验收,做好相关记录;

  (6)组织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有害生物监控检测,并进行溯源监管,做好相关记录;

  (7)对报检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的品质、数重量、包装、安全卫生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做好相关记录;

  (8)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厂检结果做出客观、准确、真实的分析和评价;

  (9)如实、规范填写厂检单,并根据检验检疫机构要求随报检单证提交相关资料;

  (10)负责各项厂检记录、企业质量管理档案的整理、更新;

  (11)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其他质量管理工作。

  五、厂检员的监督管理

  (一)分级管理

  福建局对厂检员实行分级管理。根据其工作能力、日常工作表现及成效,将厂检员分为一级厂检员和二级厂检员。

  1.除申请厂检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外,一级厂检员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连续2年以上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工作经验;

  (3)近2年(自然年)差错扣分均不超过6分。

  在首次评级、没有近2年差错扣分资料的情况下,考试得95分及以上,且近2年在岗期间所就聘生产企业出境竹木草制品未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货,无违反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记录(需企业提供证明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亦可评为一级厂检员。

  2.达不到一级厂检员要求的厂检员自动评定为二级厂检员。

  3.企业专属厂检员只能在其所属生产企业从事厂检工作,不得兼任其他生产企业的厂检员;专职厂检员可以同时就聘多家生产企业从事厂检工作,一级厂检员可以同时服务于不超过4家生产企业,二级厂检员可以同时服务于不超过2家生产企业。

  4.培训机构负责厂检员的分级,并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管理细则》(见附件3)有关规定,对厂检员分级实施动态管理。

  5.培训机构应将厂检员级别及变化情况及时告知有关分支机构,并于每年年底分别汇总各分支机构辖区《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名单》(见附件5)报备相关分支机构。

  (二)日常监督

  1.差错扣分

  (1)分支机构应对厂检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并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差错扣分。

  (2)对厂检员的违规行为做出扣分决定的,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厂检员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扣分确认书》(见附件4)。厂检员签字确认的《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扣分确认书》应归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留存,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3)分支机构应及时将辖区生产企业厂检员的差错扣分记录提交培训机构汇总。

  2.发现厂检员填写虚假厂检单或为他人伪造、盗用厂检单提供方便的,直接取消其厂检员资格,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3.厂检员在从事厂检工作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附件:1.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资格申请表(点击链接)

  2.《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证》模板(略)

  3.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扣分管理细则

  4.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扣分确认书(略)

  5.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名单(略)

  附件3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扣分管理细则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厂检员在行使厂检员权利、履行厂检员义务过程中出现差错或轻微违规行为实行差错扣分管理。

  一、扣分事项与分值

  (一)厂检单上原材料情况等栏目填写不规范或有误,每报检批次扣1分。

  (二)检验检疫机构在对生产企业日常监管或年度审核等监督检查中连续发现2次同样的不符合项,每项扣2分。

  (三)对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并通知整改的问题,厂检员未有效督促生产企业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分。

  (四)厂检员不配合检验检疫机构正常业务工作的,每次扣2分。

  (五)无法提供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出口产品原辅料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签发日期1年内有效)的,每次扣3分。

  (六)未经检验检疫机构现场验货或监管放行,擅自将报检的出口货物运离生产企业,致使检验检疫机构无法完成正常检验检疫工作的,每次扣3分。

  (七)在岗期间出口产品因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货,每次扣3分。

  (八)厂检单上厂检员或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名由他人代签的,每次扣6分。

  (九)未按时参加年度复训的,每次扣6分。

  (十)厂检员证转借、涂改的,每次扣12分。

  (十一)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酌情扣分。

  二、扣分方法

  (一)扣分周期为1个自然年。每个厂检员每个扣分周期的扣分限额为12分。

  (二)1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清零,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三)遗失补发或变更信息换发厂检员证的,培训机构应将本扣分周期内的扣分分值填入新证,继续有效。

  (四)厂检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差错扣分决定无异议的,应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扣分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五)厂检员对检验检疫机构的差错扣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告知的3日内提出申诉,检验检疫部门将进行复核。经复核,厂检员差错或违规行为属实、适用扣分项正确的,保留原差错扣分记录;厂检员提出的证据、理由成立的,根据实际情况取消或变更原扣分。

  (六)厂检员差错或违规行为属实、适用扣分项正确,但厂检员拒绝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扣分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的,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核,在《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企业厂检员差错扣分确认书》注明情况后,做好扣分记录。

  (七)厂检员因工作差错或违规行为被扣分的同时,应积极纠正其差错或违规行为。

  (八)各分支机构可自建厂检员差错扣分公示平台供厂检员查询。

  三、扣分的应用

  (一)一级厂检员在1个扣分周期内扣分累计达12分的,降为二级厂检员且2年内不得复评为一级厂检员。如为专职厂检员,根据其就聘期间扣分从高到低、同等情况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类别从低到高顺序,将其所就聘生产企业数量解聘至1家。

  (二)二级厂检员在1个扣分周期内扣分累计达12分的,取消其厂检员资格,且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厂检员资格。

  (三)生产企业因厂检员扣分达12分导致无具备规定资质的厂检员或面临分类管理降级的,应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限内重新聘请具备规定资质的厂检员。过渡期内,检验检疫机构将加大对该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查验力度。过渡期结束后,如生产企业仍未聘请具备规定资质的厂检员,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其已报检出口产品暂缓放行,并暂停受理该生产企业的出口产品报检;如分类管理一类的生产企业仍未聘请一级厂检员,则对该生产企业作分类管理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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