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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重大案件查处奖励办法的通知(苏食药监稽〔2008〕312号)
2013-06-13 14:52  点击:2345
发布单位: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苏食药监稽〔2008〕312号
发布日期:2008-12-1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jsfda.gov.cn/art/2009/12/10/art_19_73953.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重大案件查处奖励办法》已经省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重大案件查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省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专项奖励经费,用于奖励在办理重大案件中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

  江苏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查处重大案件奖励资金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案件是指重大和涉嫌犯罪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包括:

  (一)涉嫌犯罪,并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相关当事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二)制售假冒药品、医疗器械,货值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

  (三)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

  (四)其它应当奖励的情形。

  第四条  奖励资金发放和使用原则

  (一)激励先进原则。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目的在于通过适当的资金奖励措施,激励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特别是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

  (二)公开监督原则。公开奖励资金的申领条件、申领程序,规范奖励资金的核发过程,多渠道接受申领和核发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奖励资金主要用于:(1)支付案件查办的各种合理费用;(2)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财务审计监督。

  第五条  案件奖励标准

  奖励额度根据案件办理的深度、影响程度等因素核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三)、(四)项之规定的,奖励资金3~10万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且摧毁售假网络的,奖励资金10~20万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且捣毁制假售假窝点的,奖励资金20~30万元。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相关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拟申领重大案件奖励资金时,应提交《重大案件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附有关材料,逐级上报至省局药品稽查部门。

  提供有关材料包括:

  (一)案情简介及处理结果报告;

  (二)重要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三)向公安机关移送及公安机关受理材料复印件;

  (四)公安机关立案及批捕材料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核定

  省局药品稽查部门会同规划财务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拟定奖励意见,提交局领导审定。

  第八条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如实上报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不得有虚报、谎报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一票否决,并对申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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