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农业部公告第322号)
2013-06-04 11:02  点击:10226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业部公告第322号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2007-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gsny.gov.cn/zcfg/xzfg/2012/07/02/1341217623148.html

  为提高我国农药应用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药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我部决定分三个阶段削减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以下简称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使用,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撤销所有含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自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产品。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除原药生产企业外,撤销其他企业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同时将原药生产企业保留的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作用范围缩减为:棉花、水稻、玉米和小麦4种作物。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撤销含有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制剂产品的登记证(具体名单另行公布),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在农业上使用,只保留部分生产能力用于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四川省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
上一篇:关于要求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中食药监办〔2013〕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