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关于实施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的通知
2013-05-22 10:28  点击:1658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山东、青岛、江西、湖北、河南、重庆、广西、海南、陕西、宁夏、甘肃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公共监测中心(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湖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四川省饲料工作总站(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为确保获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部中心决定对部分省(市、区)无公害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无公害农产品年度监督抽检是证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掌控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落实依法监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风险防范、践行科学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和措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落实《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见附件),确保各项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各承担抽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主动与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衔接与沟通。各有关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要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和协作,并督促各受检单位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不得拒绝抽检,拒检产品按不合格对待。今年农业部例行监测或者省级监督抽检已抽检的产品,不宜再重复抽检。

  三、客观公正,科学研判。各有关检测机构要严格依照抽检程序要求,科学公正地开展抽样、检测、复检等工作,确保抽检过程的规范性和抽检结果的有效性,并按照抽检方案的要求,及时上报抽检结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检测结果研判,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科学评估危害程度,合理提出防范措施。

  在监督抽检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监督处联系。联系人:温少辉、杨玲。电话:010-62133119;传真:010-62191445。

  附件    2013年度无公害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方案.doc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
上一篇:黑龙江省出口肉类养殖小区备案管理指南(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