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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问题的复函(苏海法〔2011〕10号)
2013-05-16 10:58  点击:1088
发布单位: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布文号:苏海法〔2011〕10号
发布日期:2011-09-0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jsof.gov.cn/art/2011/9/1/art_251_92771.html

  南京市农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水生动物防疫条件审查事项的紧急请示》(宁农政[2011]56号)收悉。经请示农业部,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从事水生动物养殖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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