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2〕291号
发布日期:2012-03-30
生效日期:2012-03-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ahwst.gov.cn/chn201012170909045/article.jsp?articleId=40205830
贵州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魔芋粉检测结果判定依据标准的请示》(黔卫函〔2012〕25号)收悉。经研究, 现回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规定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适用于按照标准规定允许使用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等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包括魔芋粉。你省应当深入调查魔芋粉中二氧化硫残留的具体原因,依法查处违法使用二氧化硫等食品添加剂行为。
专此函复。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