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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2013-05-10 15:00  点击:11327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发布日期:2011-05-17
生效日期:2011-05-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hbwsjd.gov.cn/Item/12290.aspx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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