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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监管的通知
2013-05-03 15:19  点击:4514
发布单位: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3-04-01
生效日期:2013-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http://www.gzaic.org.cn/ArticleShow.do?articleID=4971

  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食品标签标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目前,我省市场上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整体较为规范,但是仍然存在少数食品标签标识不合法的情况。为保障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标识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标签标识监管的重要作用

  食品标签标识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具有引导消费者选购食用,向消费者承诺,防止欺诈、误导,维护食品生产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加强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管,既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的需求。各级工商机关要高度重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明确监管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监督检查

  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大食品标签标识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强化基层工商分局市场巡查工作,落实监管责任,依法查处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行为,切实保障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各级工商机关要在近期开展一次流通环节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预包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外包装物上是否有标签标识、标签标识是否齐全、是否违规使用过期QS标识、经营者是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等情况,确保进货渠道合法,证照真实有效,质量合格。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签标识规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一律依法查处。

  三、多措并举,规范食品标签标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是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经营者应该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相关条款和规定。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结合实际,采取各种形式,指导食品行业自律组织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培训,确保食品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掌握预包装食品标签基本知识。要加强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拒绝购买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相关申诉、举报和咨询,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请各市(州、贵安新区)工商局于5月底以前将此项工作情况报省局。重大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局报告。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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