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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质监认函〔2012〕771号)
2013-05-02 16:57  点击:1337
发布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粤质监认函〔2012〕771号
发布日期:2012-10-26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gdqts.gov.cn/govinfo/auto35/201211/t20121105_60376.html
   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各食品检验机构、相关评审员: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2年实验室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的要求,2012年9-10月,省局组织检查组对我省部分获证食品实验室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大部分获证综合性实验室没有独立的食品检验场所和检测仪器设备,食品与非食品检验共用检验场所和检测仪器,也没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程序规定和验证确认记录,严重不符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广东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指南》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的管理,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重申如下规定:
 
  一、食品检验室的食品样品必须独立存储,有单独的样品储存空间和冷藏冷冻设施。
 
  二、食品检验前处理的实验区必须与非食品检验的实验区分开。食品检验化学滴定、理化分析的前处理及仪器分析上机前的样品前处理工序及相关设备、食品检验涉及的玻璃器皿必须独立使用,并有具体可行措施防止样品在流转过程中受污染。
 
  三、食品检验室配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独立使用,若与非食品检验项目共用,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程序文件规定和可追溯确认记录,确保仪器设备满足食品检验使用要求。
 
  各获证食品实验室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食品实验室必须于2013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成并达到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获证实验室在此期间不得申请扩项及各种变更;已通过评审但未审批的实验室,按评审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处理,实验室整改完成后由评审组长到现场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再审批;未评审的食品实验室,评审时按上述要求进行评审。各评审组长和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对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评审的评审组长和评审员,省局将严肃处理,情况严重者取消评审员资格。
 
  广东省质监局
 
  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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