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通知(沪府发〔2013〕26号)
2013-04-18 16:23  点击:1571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府发〔2013〕26号
发布日期:2013-04-10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2319/node10800/node11407/n30984/u26ai35330.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4月以来,本市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并在活禽批发交易市场抽检活禽中检出H7N9禽流感病毒,市政府已下发通告,从4月6日起,全市暂时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暂时停止活禽交易。为维护家禽养殖场(户)经营者利益,保持家禽行业生产稳定,市政府决定,对在本市防控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本市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种禽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持有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养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根据种禽养殖场今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平均存栏种禽数,财政按每羽种禽15元的标准补贴给种禽养殖场。

  二、对孵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持有本市《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孵化场,给予生产维持性补贴。对今年4月6日-4月27日期间孵出的禽苗,按每羽0.5元的标准补贴给孵化场。

  三、对家禽养殖场(户)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对持有本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家禽养殖场(户)的补贴标准为:存栏蛋鸡给予每羽3元的补贴,存栏肉鸡给予每羽2元的补贴,存栏肉鸽给予每羽2元的补贴,存栏鹌鹑给予每羽0.2元的补贴。补贴的家禽数量以今年3月底的统计报表数为准。

  四、对本市范围内的肉鸡和淘汰蛋鸡实行定点保护价收购。在实行保护价收购期限内,对本市家禽销售发生困难的养殖场(户),由定点加工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对取得本市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经区县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地产肉鸡和淘汰蛋鸡实行保护价收购。肉鸡收购每公斤不低于9元,淘汰蛋鸡收购每公斤不低于7元。

  上述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6∶4比例承担。各区县在落实财政补贴政策时,可视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0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加强农产品流通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3)26号)
上一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暂时停止活禽交易、暂时关闭所有活禽交易市场的通告(沪府发〔2013〕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