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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餐厨垃圾专项整治的通告(长政发〔2012〕17号)
2013-02-20 09:35  点击:1384
发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长政发〔2012〕17号
发布日期:2012-06-12
生效日期:2012-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changsha.gov.cn/xxgk/gfxwj/srmzf/201206/t20120619_337715.html
  为深入推进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和《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餐厨垃圾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餐厨垃圾专项整治范围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主要整治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垃圾产生的台账,真实、准确、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每月5日前向所在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报送上月的餐厨垃圾产生台账,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所在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申报备案半年度餐厨垃圾产生基本情况,新成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于首次产生餐厨垃圾的7日前向所在区(县)城管执法部门预申报餐厨垃圾产生情况,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及时提供服务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市政府依法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单位(湖南联合餐厨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统一收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不得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三)不裸露存放餐厨垃圾,保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油水隔离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其正常使用;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或河道等天然水体。
 
  四、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饲养畜禽;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五、本通告实施之前,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应于2012年7月1日前自行整改到位。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城管执法部门组织食安、环保、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卫生、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专项整治。
 
  六、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对妨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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