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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通告(长政发[2009]20号)
2013-02-20 09:24  点击:1315
发布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长政发[2009]20号
发布日期:2009-05-26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changsha.gov.cn/xxgk/gfxwj/srmzf/201011/t20101105_82229.html
  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食品安全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
 
  二、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强化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质量保障体系和溯源体系,建立健全索引索票、产品召回等制度,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严禁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企业或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严惩。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严惩、责令整改外,还应给予警示,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向社会公示;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证照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在全市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与超市对初级农产品分步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建立标识流通、分类查验检测、质量追溯和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任追究及退出市场制度。
 
  五、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生产经营或仓储场所;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涉嫌违法犯罪活动不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群众应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予以支持配合,积极举报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给予奖励。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电话:12315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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