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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监管的通知(合畜水〔2013〕3号)
2013-02-19 10:57  点击:880
发布单位: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发布文号:合畜水〔2013〕3号
发布日期:2013-01-15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zwgk.hefei.gov.cn/zwgk/public/spage.xp?doAction=view&indexno=002992365/2013-0000008

  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兽药使用监管,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71号)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农办牧[2012]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环节兽药使用的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以及发放告知书、明白纸等形式,宣传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重要性以及滥用药物的法律责任。二是组织培训。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兽药安全使用知识和具体要求。三是明确责任。建立健全监管责任制,分解落实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兽药使用监管职责,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要与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签订安全用药责任状,明确规模养殖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是兽药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用药行为

  各县(市)、区养殖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规模养殖场遵守国家兽药法律法规,突出重点,进一步规范用药行为。一是规范采购。规模养殖场要建立兽药供应商审核制度,兽药供应商应为兽药GSP企业或合法生产企业;兽药进货人员须具备基本的兽药基础知识和真伪兽药鉴别能力,不得采购禁用药品、人用药品、原料药、假劣兽药等;采购兽药应索取票据存档备查。二是规范使用。规模养殖场应配备或签约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根据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禁滥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三是规范记录。规模养殖场要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重点包括兽药的购进、库存、使用记录及休药记录等。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要在近期集中组织开展一次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的所有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兽药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督促其严格落实兽药安全使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规定、兽药使用记录制度、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六个“禁止”: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一旦发现违法规定滥用兽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制度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查处。

  合肥市畜牧水产局

  201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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