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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酒类税收管理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9〕23号)
2013-01-23 16:20  点击:1516
发布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泸市府办发〔2009〕23号
发布日期:2009-11-06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http://www.luzhou.gov.cn/Item/48113.aspx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了规范我市酒类税收管理,促进我市酒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酒类税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治税,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执法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谐泸州的高度,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发展经济与依法治税的关系;正确执行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维护公正、公平的税收执法环境,促进我市白酒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要支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活动,维护税法尊严,教育和引导企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二、自觉遵守税收法规,在公平的税收环境中谋求发展
 
  从事白酒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要诚信守法,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申报纳税。自觉主动地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和税收秩序,要在提高产品质量、品牌建设、市场占有等方面谋求发展。严禁隐匿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严禁将生产的粮食、薯类白酒按其他酒申报纳税。
 
  三、严格税收管理,促进我市酒业健康发展
 
  税务机关要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税收征管活动,促进我市白酒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税源监控力度。对白酒生产企业,要以实地核查方式,逐户建立酒类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对其原料、辅料、燃料购进消耗和产品的产、销、存情况实施日常监控,建立科学有效的监控机制,适时掌握税源变化,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纳税申报审核。对白酒生产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要将企业申报数据同日常监控数据进行比较,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要责令其自行纠正。从2009年月11月起,纳税申报审核的重点是:
 
  1.产品销售数量是否与日常监控的数据相符;
 
  2.是否有应申报而未申报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产品;
 
  3.申报其他酒消费税的产品,是否有税收法规规定的能证明其属于其他酒所用原料的证明。
 
  (三)加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力度。税务机关要依据日常监控中的数据,建立各类型白酒企业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并按期同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比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指导企业纠正偏差,对有重大问题可立案查处。税务稽查部门要发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主力军作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受干扰,一查到底,维护税收法规的尊严。
 
  (四)加强纳税服务力度。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为我市酒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加强纳税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建立健全税收诚信记录体系和诚信激励机制。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大厅,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大力推行“一窗式”和“一站式”办税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要积极推行公开办税制度,及时对外公布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纳税程序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指导和帮助企业健全财务核算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要支持我市酒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努力在质量、品牌、市场占有等方面形成泸酒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大企业、大品牌、大市场、大产业的战略构想。
 
  四、迅速行动,开展白酒消费税清理核查专项整治
 
  从2009年1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为期5个月的白酒消费税清理核查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核查的重点是:有无将生产的粮食、薯类白酒按其他酒申报;企业申报其他酒销售,是否出具所购白酒、酒精生产厂家对其白酒、酒精所用非粮食非薯类原料的证明;有无应申报而未申报应由总局、省局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品种;有无隐匿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的行为。重点核查今年1—9月消费税申报纳税情况,有重大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市国税局成立专项整治工作督查组,负责对各区县开展清理核查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凡发现清理核查工作中走过场,政策执行没有统一到税收法规规定,人为设置阻碍,阻挠清理核查工作开展的,将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专项整治行动,形成工作合力。通过专项整治,要把我市其他酒异常增长的势头坚决地扭转过来,使我市白酒产业沿着规范、有序、健康道路不断向前发展。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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