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吉政发(2012)45号)
2012-12-20 14:54  点击:1376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吉政发(2012)45号
发布日期:2012-11-22
生效日期:2012-11-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直属机构:

  2012年6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决定》是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又一个重大举措,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食品安全工作常抓不懈的坚强决心,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决定》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决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结合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1〕41号)、《吉林省“十二五”期间食品安全体系建设规划》(吉食安办〔2012〕8号),扎实做好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不断开创全省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源头治理

  要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对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被吊销证照企业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实行行业禁入。要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与金融机构、证券监管等部门实现共享,及时发布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要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在全省培养树立一批讲诚信、重质量的典型。

  二、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实现“无缝”监管

  要加强食用农产品监管,依托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2012年年底前完成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能力;严格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活动的规范指导,扩大对食用农产品的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范围,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实施许可管理;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单位、小集贸市场及农村食品加工场所的监管;建立和完善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销售前申报备案制度,实现监管关口前移。

  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建立与餐饮服务业相适应的监督抽检快速检测筛查模式;加强对机关、学校、建筑工地、企事业单位食堂、旅游景点餐饮和农村宴席的监管和整治,严防群体性中毒事件发生。

  三、深化“三大”行动,强化综合治理

  要坚持重典治乱,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排查、问题大整改”行动,集中开展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质量安全、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餐具食品包装材料、食用油、饮料、畜禽屠宰、调味品、食品加工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群体性聚餐等专项整治,对“地沟油”、 “瘦肉精”、 “注水肉”、非法添加以及“行业潜规则”等容易反复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排查和治理力度,并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四、加快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健全长效机制

  要抓紧修改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行政问责以及餐厨废弃物管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可追溯、食品安全综合考核评价等具体实施办法,搞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加快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和地方标准化体系,推进食品安全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进程。要加快推进“吉林省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平台”及综合分析、咨询举报等9大子平台建设,实现各地区、各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要以电子台账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建立完善“产地要准出、销地要准入、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风险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的食品安全追溯服务体系。

  五、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要加快推动开发区(垦区)、乡镇(街道)及食品产业园区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完善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食品安全举报站为载体、与各级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体系,推动食品安全工作重心下移、力量配置下移。要进一步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办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强化公安、水利、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能,建立专业队伍,确保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和执法监管及时、有力。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相关评优创建活动中实行 “一票否决”。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信息通报、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六、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提高监管能力

  要按照省政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平安吉林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评估、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纳入领导班子考核的“五纳入”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加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中心、举报中心、宣传教育中心建设和食品安全监督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举报奖励及查办大要案件补助资金,加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所需通讯、车辆等硬件投入,切实保障事故应急调用。要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研究组建相对稳定的食品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着力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理能力。要建立完善舆情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妥善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科学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信息。要建立健全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食品安全监督举报体系,构建基层监管责任网络和社会监督网络。

  七、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提升行业素质

  积极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集团化、集约化发展。要建立食品加工生产和产业孵化园区,吸引中小食品企业入驻,培育壮大发展规模。要加快吉林中新食品园区建设,打造全省食品安全示范区,切实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要深入推进品牌战略,鼓励食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八、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决定》要求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协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影响本地区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对照全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及年初确定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监管措施,明确完成时限,真正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决定》的贯彻落实,迅速将《决定》精神和各项要求传达到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做出全面安排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注重基本、做实基层、夯实基础,为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坚强保障。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2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34号)
上一篇:药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