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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2年畜牧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
2012-12-19 15:49  点击:1574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暂无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现代畜牧农机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的部署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黑龙江省2012年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案》,结合我省畜牧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畜牧发展方式为主线,着力推进饲草饲料业两个“千万”工程建设。以合作社为载体,发展大型畜牧农机装备,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畜产品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推进养殖业规模化经营,加快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变,促进饲草饲料增产、养殖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建设原则

  1、坚持统筹布局原则。紧密结合种植结构调整,围绕饲草饲料业、畜牧业主产区合理布局。

  2、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原则。合作社由农民根据生产发展需要自愿建设,各级不下达建设指标和任务。新组建合作社原则上在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成员主要是农民,自筹资金主要来源于农民,服务对象是农民,受益者是农民,合作社与农民融为一体。

  3、坚持规模经营原则。合作社建设要与饲草饲料规模化程度相协调,要先具备经营规模,后组建畜牧农机合作社,合作社连片作业面积要达到设计标准。

  4、坚持高标准配备农机装备原则。配备农机装备既要符合发展现代化畜牧业的要求,又要满足农民意愿,还要符合当地牧业生产实际。

  (三)建设目标

  2012年拟在饲草饲料主产区新组建现代畜牧农机专业合作社10个,建设期为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 建设规模:经营连片青贮玉米面积2.5万亩以上,或牧草种植面积1.5万亩以上。通过合作社建设,项目区内饲草饲料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95%以上,奶牛平均单产提高10%以上,基本实现全程机械化作业、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产业化发展的现代牧业生产方式,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现代牧业发展新模式。

  二、建设内容

  (一)农机装备建设

  合作社农机装备投资规模为1000万元。重点配备大型先进拖拉机、青贮播种机、苜蓿播种机、青贮收获机、牧草收获机、牧草打捆机、运输车及配套机具等。所购机械宜大则大,宜小则小,收获机械设备占投资额80%以上。农机装备由合作社根据畜牧机械合作社机具选型参考目录自主选型,专家组审核把关。由畜牧局提交给省农机局,由省农机局提交省采购办和采购中心申请公开招标,招标上的产品选型方为有效选型,省采购中心同时招标上2-4个同类型产品供用户二次选型。省采购中心要求所有农机产品必须是国产或国内组装机具,投标单位(或农机具供应商)为机具直接生产企业。省农机管理部门代表合作社与经销企业签订供货合同,经销企业按合同要求负责供货,经过合作社和县(市、区)农机、畜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合格,进入货款结算工作环节。

  (二)机具场库建设

  合作社必须建设农机停放场库及附属设施,使用年限不低于30年。库房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建筑资源,能改建的改建,能扩建的扩建,既不能改也不能扩的可新建。但无论是改、扩、新建都要达到建设标准。场库建设标准为占地不低于8000平方米,库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400平方米,库房规划和建设要美观,场内路面要硬化,正门悬挂合作社名称标牌和统一标识。

  (三)体制和机制建设

  合作社要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组建,成立社员代表大会。合作社都要有健全的体制和机制。一是有章程。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合作社章程。二是有决算。落实财务管理制度,年终有决算。进行股权登记,明晰股权,盈余按股分配。三是有组织。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四是有制度。制定生产、机务、财务、人员、工资、油料、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

  三、建设资金

  (一)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

  10个新组建的畜牧机械合作社,农机装备总投资约1亿元,原则上每个合作社农机装备投资1000万元,60%由省补助(利用农机购置补贴补助30%,另外30%由省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或协调银行贷款补助)。40%由合作社自筹,自筹部分原则上以现金形式支付,不具备现金支付能力的可以贷款,但贷款额度不允许高于自筹部分的50%。合作社场库建设资金和所需生产流动资金由合作社自筹。

  (二)资产及盈余管理

  国家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国有。合作社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但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由成员出资所形成的资产合作社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并以此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为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确保畜牧机械专业合作社大型机械发挥作用,县(市、区)财政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合作社的国有资产建立档案,并实施年检制度。凡经过两次年检确认资产闲置的,将收回闲置资产,另行处理。

  合作社当年盈余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作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部分用于分配,国有资产股份不参与盈余分配。

  (三)贷款和偿还

  1、贷款:无论是合作社自身贷款还是省补助资金贷款均以合作社为贷款主体,贷款担保抵押方式由财政部门、合作社与银行协商,县(市、区)农机、畜牧部门协助办理合作社自身贷款。

  2、贷款偿还:省负责偿还的贷款本息,由省财政通过整合涉农专项资金偿还,贷款期限5年(不设宽限期);合作社自身的贷款本息,由合作社偿还,期限原则上10年(含2年宽限期)。

  3、具体运作:省补助资金贷款,在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发货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手续直接支付给供货企业,省负责偿还的贷款本息由省财政按期偿还给贷款银行;合作社自身贷款与自筹资金按要求统一汇到省指定账户,在统一招标采购、设备发货验收合格后,由省财政和农机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手续支付给供货企业,合作社负责偿还的贷款本息,由县(市、区)农机、畜牧和财政部门负责共同督办,由合作社归还贷款银行。

  四、申报、验收

  (一)申报条件

  1、按时完成合作社注册登记、资金筹集和项目备案报批等手续。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400万元自筹资金证明材料。

  2、合作社作业面积青贮玉米2.5万亩上,牧草1.5万亩以上,提供作业面积证明材料。

  3、以资金入股农民5人以上,总入股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主要用于场库棚建设和生产流动资金,且有银行存款证明(合作社成立后股金入账,并出具股金证明和验资报告)。

  4、场库棚建设用地要有土地使用证,完成建筑规划和用电、消防等审批。

  5、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农民,银行证明个人诚信良好,公安机关证明无劣迹行为,个人入股资金100万元以上。

  6、合作社成员80%以上为农民。

  (二)选择机制及程序

  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拉动作用,在设备总投资1000万元基础上,在省补助60%,合作社承担40%总体比例不变情况下,鼓励合作社对其承担的40%全部或部分通过以现金形式投入的自筹资金解决,不用或少用贷款,同时鼓励合作社通过自筹资金超过40%比例增加农机设备投入,合作社增加的农机装备投资省级不相应抵减既定的补助,以支持合作社更高标准地配备先进农机设备,使机具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由合作社发起人向当地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申报。县(市、区)畜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依据申报条件对申报合作社进行审核,合格后由县(市、区)畜牧局、财政局联合上报省畜牧兽医局,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农委、省财政厅审核后组织选择确定新建合作社。

  (三)项目验收

  各县(市、区)按省确定的新组(扩)建合作社组织建设,完成建设任务后,向省畜牧局上报验收申请报告。按照先建后配的原则,由省农委、畜牧、财政联合督查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下摆农机装备。验收不合格,机具不下摆,令其整改,直至合格方能下摆农机装备。

           畜牧农机合作社机具参考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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