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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允许台湾大米输往大陆的公告(2012年第89号公告)
2012-06-20 16:26  点击:3358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2012年第89号公告
发布日期:2012-06-16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在《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框架下,两岸有关方面通过开展台湾大米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实地考察和技术会商,就《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达成一致,台湾大米获得输往大陆检验检疫准入资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台湾大米输往大陆。
 
  附件: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
 
  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范围
 
  大米(HS编码为100620、100630、100640),本要求适用于以一般贸易方式输往大陆的台湾大米,参展或研究用样品、旅客携带及专案输入大米除外。
 
  三、允许的产地
 
  台湾大米产区。
 
  四、批准的加工厂、储藏库
 
  台湾输往大陆大米加工厂及其糙米储藏库必须符合《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的要求,向台湾农业部门登录,并提供质检总局。大米加工厂及其糙米储藏库名单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
 
  五、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一)谷斑皮蠢Trogoder magranarium。
 
  (二)河岸泽兰Agerat inariparia。
 
  (三)刺黄花稔Sidas pinosa。
 
  (四)印加孔雀草Tagetes minuta。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田间管理。
 
  如果台湾水稻上发生新的有害生物,台湾农业部门应及时向质检总局通报。
 
  (二)加工厂管理。
 
  台湾农业部门必须按照大陆法律法规和《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没有大陆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三)包装要求。
 
  台湾输往大陆大米不得带有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籽。
 
  台湾输往大陆大米必须用符合大陆检验检疫规定的干净、卫生的包装。每一包装应有大米的加工厂、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的简体中文信息。
 
  (四)出口前检疫。
 
  台湾农业部门植保组织或其授权人员须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对台湾输往大陆的大米进行检疫,保证台湾输往大陆的大米不带有本要求第五条所列的大陆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台湾输往大陆的大米在出口前应进行检疫处理,以保证大米中不带有活的有害生物,特别是仓储性有害生物。
 
  台湾输往大陆大米装运前,运输工具要进行彻底的检查和消毒、杀虫处理,防止有害生物混入。
 
  (五)证明文件要求。
 
  对经检疫合格的每批大米要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证明其符合大陆的植物检疫要求,并注明具体产地。每一证明文件都要表明如下附加声明:“该批大米符合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不带大陆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检疫处理方法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或提供相关检疫处理证明。
 
  七、进境要求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大陆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和《台湾大米输往大陆植物检疫管理规范》的要求,并对台湾大米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允许输入。
 
  八、回顾性审查
 
  (一)质检总局根据台湾农业部门提供的信息、进境口岸截获的疫情情况,在必要时可重新进行风险分析。
 
(二)为确保有关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实,质检总局将在贸易开始后每5年进行回顾性审查,必要时派专家赴台湾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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