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12-05-28
生效日期:2012-05-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moh.gov.cn/zwgkzt/pgg/201206/55070.shtml
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卫 生 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