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食品用酶制剂允许在焙烤食品专用面粉中存留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09〕183号)
2012-04-02 13:52  点击:4650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食便函〔2009〕183号
发布日期:2009-06-15
生效日期:2009-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blzj.gov.cn/newsdetail4042-wei-sheng-bu-jian-du-ju-guan.aspx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你协会《关于食品加工用酶制剂是否允许在面粉改良剂和专用面粉中存留的咨询函》(中食协〔2009〕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用酶制剂及其来源名单(表C.2)规定了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酶。焙烤食品的专用面粉不属于直接供消费者食用的终产品,属于焙烤食品原料。食品用酶制剂可以添加并存留在焙烤食品专用面粉中,以便在焙烤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

  使用食品用酶制剂和其他食品添加剂生产面粉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文书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2〕44号)
上一篇:关于将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列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