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
2012-03-21 10:28  点击:1937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暂无
发布日期:2012-03-1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区县质监局、各食品检验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市质检院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总局“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方针,落实市局“从严监管”的要求,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严厉打击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总局《2012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和《2012年天津市质监系统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市局制定了《2012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监测计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主要任务

  本年度风险监测是针对加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况,由5家承检机构承担采样、检验任务的全市范围监测。监测计划覆盖我市全部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抽检2个批次,选择对生命健康存在较大危害的非食用物质、致病菌以及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等风险因素开展监测。

  二、工作要求

  (一)采样和检验工作要求。

  1.保证样品的科学性、代表性和时效性。每个监测检验机构应深刻认识风险监测工作的特点、要求,所派的采样人员应具备应有的专业和业务知识和能力,不得与其他工作采样要求混淆。严格遵循每类产品样品量的要求,合理分配采样环节。2012年实施生产企业和市场相结合的采样模式,按照先市场后企业的原则采样,样品上、下半年各采集一次。在生产企业采样,采样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待检区、原辅材料库或生产线终端等。优先采集邻近采样日生产的产品及原辅料,生产日与采样日间隔一般不超过3个月。样品的采集数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留存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

  2.严格遵循计划开展检验和判定。各监测检验机构在实施样品检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实施检测和结果判定(见附件),不得随意更换方法。如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报告市局食品处。由食品处与相关机构、专家研究后,统一调整。同时应优先安排非食用物质、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的检验。此外,保质期短的样品也应优先安排检验。

  (二)监测结果报送要求。

  监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局《关于加强和规范食品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津质技监局食监【2011】337号)相关要求报送检验结果。要提高风险意识,及时、准确报送监测结果,严格执行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各监测检验机构要认真总结各自监测检验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和以往监测情况,及时开展研判和分析,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新情况或新趋势的,要及时向市局报告。

  按照总局要求,承担酱油、食醋、酱腌菜、蜜饯类、炒货采样、检验任务的监测检验机构需按时将监测结果报送至总局风险监测数据平台。

  (三)风险监测结果的处理及报告要求。

  各区县质监局及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风险监测工作,严格按照总局及市局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风险监测结果的后处理工作。

  (四)其他要求。

  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互相支持,确保风险监测各项工作顺利、高效完成。

  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各有关单位应将风险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分析报告等工作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存,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季度执行监测计划。

  附件:   2012风险监测项目汇总表.xls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2012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农医发[2012]6号)
上一篇: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联合公告〔20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