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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2)25号)
2012-03-07 10:10  点击:5349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质检食监函(2012)25号
发布日期:2012-02-16
生效日期:2012-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函》(鄂质监食函(2012)43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明确规定了有害物质"铅"的检测方法为GB/T5009.75。在卫生部未对该标准正式修订之前,生产许可及生产监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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