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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工业用酶制剂跟踪评价工作方案(冀卫监督〔2011〕50号)
2011-12-05 16:47  点击:2563
发布单位: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冀卫监督〔2011〕50号
发布日期:2011-11-18
生效日期:2011-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   根据河北省执行中央2011年食品安全保障项目实施方案,我厅组织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工业用酶制剂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食品工业用酶制剂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根据河北省执行中央2011年食品安全保障项目实施方案,为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及《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25594-2010)贯彻执行情况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收集标准修订意见和建议,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查内容

  (一)了解被调查对象对GB 2760-2011、GB 25594-2010的认知、使用和贯彻实施情况。

  (二)收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检验机构、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生产和使用单位在标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二、工作分工

  (一)厅卫生监督局负责调查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调查全省所有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生产企业和30家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单位,汇总分析调查问卷及汇总表,完成跟踪评价报告。

  (二)各设区市卫生监督所负责调查辖区内市级和3个县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检验机构;调查60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其中食品生产企业30家(按GB 2760-2011中表F.1食品分类,每大类各2家,总数不少于30家),餐饮服务单位30家(营业面积500㎡以上、150~500㎡、150㎡以下各10家)

  三、调查方式

  调查采取随机抽取被调查对象,并发放调查问卷(见附件)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河北省执行中央2011年食品安全保障项目方案要求,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按时完成本次跟踪评价工作任务。

  (二)各项目单位要提前摸清底数,落实人员,做好培训和各项保障工作,务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调查,并将调查问卷、汇总表和工作总结报厅卫生监督局。

  (三)厅卫生监督局要于12月底前完成跟踪评价报告并报省卫生厅。

  (四)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引导、暗示被调查对象,确保调查工作的客观、真实。

  (五)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人员进行督导,并将跟踪评价项目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指标。

  联 系 人:张俊琴  张印法

  联系电话:0311-87835084、87815074(传真)

  邮    箱:spaqjdyc201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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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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