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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工商局等五部门关于促进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49号)
2011-10-19 14:31  点击:1458
发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10〕49号
发布日期:2010-05-18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促进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促进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为支持我市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发展,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以创业带动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公民除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其他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外,均可依法申请从事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零售和居民服务业经营。

  二、对开展小型餐饮服务、食杂店零售和居民服务业经营的公司制企业,允许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具体缴付数额和缴付方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意见》(津政办发〔2010〕32号)办理。

  三、对从事居民服务业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允许以"服务"作为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前缀具体的服务内容,如维修服务、搬家服务、清洁服务、洗车服务等。

  四、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由小型餐饮店、食杂店和居民服务业经营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次使用时不受注销时间的限制。

  五、对从事餐饮服务和食杂经营的,工商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提交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核定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并按规定核发营业执照。

  六、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机关按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内容予以核准,营业执照上不再注明许可有效期限;不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工商登记机关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依当事人申请并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予以核定。

  七、对申请从事单项制售小型餐饮服务的,取消套内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平方米的限制。操作间大于等于8平方米,并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凭《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八、对操作间小于8平方米的固定餐饮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开办标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由相关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九、对在市场内申请从事小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意见第七、第八项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日常监督工作由辖区餐饮食品监督所负责。申请人凭《餐饮服务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对在市场内从事食杂经营的,申请人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十、对以居民楼底商申请从事餐饮服务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环保部门同意后,符合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人凭《餐饮服务许可证》直接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局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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