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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1号)
2011-10-17 09:44  点击:2125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沪府发〔2010〕1号
发布日期:2010-01-21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贯彻〈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2月10日经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条例》,建立健全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制度,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地,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喝上安全、放心的饮用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性
 
  饮用水源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稳定,是上海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饮用水源保护的重要意义。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把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法制宣传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公众依法保护饮用水源的意识。
 
  二、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
 
  各相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贯彻《条例》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各项职责,把贯彻《条例》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制订方案、完善措施、落实经费。
 
  为切实保障上海世博会期间饮用水的安全供应,本市拟订了近期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饮用水源保护的具体任务(详见附表),相关区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抓好落实。
 
  《条例》的贯彻实施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相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三、继续推进供水集约化进程
 
  目前,本市还存在多个分散在内河取水的中小型水厂,这些水源地由于河道小、自净能力有限,水质相对较差。各相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贯彻《条例》,加快推进区域供水集约化进程,2012年底前基本关闭除崇明外的其他区的中小水厂,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崇明供水集约化工作。要通过推进供水集约化工作,逐步关闭现存的中小水源地,实现饮用水源集中保护、有效保护的目标。
 
  四、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取缔各项违法设施
 
  黄浦江上游、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水源地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现已完成划分和调整。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依法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划分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按照规范,设立相应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
 
  各相关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对各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设施进行整治和清拆。一级保护区内不得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级保护区内不得设置排污口、畜禽养殖场、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危险品码头等项目。
 
  五、完善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建立健全饮用水源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生态建设和保护力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上海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目前,本市生态补偿机制已经建立,青浦、松江等7个区县已经获得2009年度饮用水源生态补偿,2010年将根据《条例》完善补偿范围。相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加大投入力度,健全保障机制,积极探索除财政转移支付以外的其他补偿方式,更好地发挥生态补偿对促进水源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六、搞好饮用水源地风险控制和事故应急处理
 
各相关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要求,做好风险企业监管、船舶污染防治、危险品运输监管、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饮用水应急供应等工作,尤其是要保障世博期间饮用水源供水安全。各有关部门要联防联控,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协同的保障机制,借鉴兄弟省市处理处置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经验,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居民的饮用水供应和生产生活的稳定,把损失降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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