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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2011-09-15 10:26  点击:1554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11-09-14
截止日期:2011-09-20
有效性状态:
备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利用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增强食品安全监督信息透明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2),并于2011年9月20日前,以纸质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联 系 人:权娅茹
 
  联系电话:010-88330766
 
  传  真:010-88375603
 
  邮  箱: sfdaspxx@163.com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适用范围
 
  持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
 
  二、评定依据及内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定依据为《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章、规范性文件。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评定事项具体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食品原料及食品、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食品运输、食品留样等内容。
 
  三、等级划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分为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动态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每一次监督检查结果的评价。年度等级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过去12个月期间监督检查结果的综合评价。
 
  年度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动态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未达到一般级别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评定标准
 
  (一)动态等级
 
  餐饮服务单位动态等级评定,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检查结果执行。90分以上(含90分),评为优秀;90分至75分(含75分),评为良好;75分至60分(含60分),评为一般。
 
  (二)年度等级
 
  年度平均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评为A级;年度平均分在90分至75分(含75分),评为B级;年度平均分在75分至60分(含60分),评为C级。
 
  五、评定程序
 
  (一)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由监管部门选派至少2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A级至少检查2次,B级至少检查3次,C级至少检查4次。新办餐饮服务单位应在3个月内进行动态等级评定,且在年度内至少开展4次动态等级评定。
 
  (二)结果评定
 
  监管部门根据被检查单位的食品安全项目得分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签字。
 
  (三)等级公示
 
  1.动态等级公布
 
  监管部门统一采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见附表2)格式,以"笑脸"、"平脸"和"哭脸"卡通图形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食品安全状况。等级公示牌应悬挂或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醒目处。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单位每次监督检查的7个工作日内,将动态等级结果予以公示,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
 
  2.年度等级公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餐饮服务单位每12个月期间历次检查的动态等级评定,综合评定该餐饮服务单位的年度等级。
 
  年度等级确定后,监管部门于7个工作日内将年度等级结果在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并纳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信用信息管理。
 
  3、等级评定期限
 
  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尚未开展年度等级评定的单位,应从第一次动态等级评定起满12个月、且接受检查4次以上(含4次)的方可参加年度等级评定。
 
  4、复查等级调整
 
  对动态等级评定为较低等级的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在整改期限内提前整改完毕的,可主动申请复查。复查结果符合更高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复查作为一次动态检查结果,一并纳入年度等级评定。
 
  5、结果异议复核
 
  餐饮服务单位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中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发布公示的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经本级监管部门核实,确属公示不当的,应于自核实之日起3日内在原范围内予以更正公示。
 
  五、监督检查频率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动态等级评定结果确定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频率,但不应低于本指南规定的现场检查频率。
 
  六、等级公示管理
 
  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允许,禁止摘下、更改或遮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拒不悬挂或张贴、遮盖公示牌的,或故意违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餐饮服务单位采取重点监管。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增加或细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评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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