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
2011-08-17 11:14  点击:21193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3号
发布日期:2011-05-18
生效日期:2011-05-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产品及原料
备注:暂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特此公告。
 
  附件: 玛咖粉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卫生部关于新资源食品的公告汇总 

    附件
                     玛咖粉

中文名称

玛咖粉

拉丁名称

Lepidium meyenii Walp

基本信息

种属:人工种植的玛咖(十字花科独行菜属)

食用部位:根茎

生产工艺简述

以玛咖为原料,经切片、干燥、粉碎、灭菌等步骤制成。

食用量

≤25克/天

质量要求

性状

淡黄色粉末

蛋白质含量

≥10%

膳食纤维含量

≥10%

水分

≤10%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

2.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关于批准元宝枫籽油和牡丹籽油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9号)
上一篇:关于批准翅果油等2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1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