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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开展生猪养殖和辣椒生产环节专项整顿的通知(陕农业发〔2011〕71号)
2011-06-04 16:14  点击:1987
发布单位:陕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陕农业发〔2011〕71号
发布日期:2011-04-29
生效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备注:暂无
   各设区市农业、畜牧、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陕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猪肉和辣椒制品专项整顿的通知》(陕食安委发〔2011〕3号)要求,今年4月-8月在全省集中开展猪肉、辣椒制品专项整顿。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顿目标
 
  通过集中整顿,在规定期限内彻底清查、销毁(无害化处理)问题猪肉、问题辣椒及其制品,严厉查处典型案件,重拳打击违法行为,严惩犯罪份子,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和长效机制建设,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消除违禁物质超标肉、病害肉、劣质肉,以及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辣椒等食品安全隐患,有效净化我省猪肉食品、辣椒制品市场环境。
 
  二、工作责任
 
  这次专项整顿以产业为主,各地组织实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与省食安联系,协调有关处(局)及厅属有关单位,组织对市县的督导检查。厅种植业处及其相关事业单位负责辣椒种植环节的整顿。省畜牧兽医局及其相关事业单位负责生猪养殖、收购、贩运环节和饲料生产、销售环节的整顿。各市、县、区农业(农林、农牧)、畜牧、蔬菜局(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整顿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顿工作责任人,各部门要各负其责,联合行动,认真落实整顿任务。要全力以赴,周密部署,密切配合,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各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召开动员大会,组织辣椒种植、生猪养殖、饲料生产经营者限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公布举报电话,发动群众监督举报。要将专项整顿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宣传到村到户,宣传到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整顿工作进展和成效,曝光严重违法案件,形成强大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氛围。
 
  (二)问题排查。
 
  4月16日-5月10日。各级农业部门依据职责组织辣椒种植、生猪养殖、饲料生产经营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主动上缴问题产品。
 
  5月11日-6月20日。各级农业部门依据职责集中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辣椒种植、饲料生产经营等各类监管对象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是否购买、存放、使用违禁物质,是否生产经营问题猪肉、问题辣椒。排查工作要确保不漏掉一个监管对象。
 
  5月11日-6月11日。省厅和各设区市将组织开展猪肉、辣椒质量安全抽检,重点抽检违禁物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猪肉注水等。
 
  (三)巩固成效。6月21日-7月31日。各级农业部门要针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建立并落实规范管理制度,切实解决猪肉和辣椒相关行业影响食品安全的深层次问题,有效杜绝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的反复发生。各级农业部门要支持管理规范、信誉度高、产品安全的龙头业的发展,提高名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总结评估。8月1日-8月31日。各市、县农业部门部门要对本次专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于8月5日前将整顿总结分别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厅种植业处、省畜牧局。8月10日前,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厅种植业处、省畜牧局负责组织对各设区市进行抽检评价。8月20日前组织对各设区市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几点要求
 
  (一)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明确政策界限,凡在5月10日前主动上缴问题产品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处罚。凡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养殖生猪,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在辣椒生产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发动群众监督举报。本次整顿,对问题产品违法线索举报人实行重奖。从5月11日起,凡经查实举报问题猪肉、问题辣椒和违禁物质货值在一万元以下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二千元。违法货值一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一万元。奖励资金由省厅报省食安委安排。
 
  (三)严格监督销毁问题产品。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责,对生产单位和个人主动上缴、召回以及经检查、抽检发现的不合格猪肉、辣椒、违禁物质等实施就近监督销毁或无害化处理。所有问题产品和违禁物质一经发现,应立即封存,登记造册,严防再次流入市场。8月5日前,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局(委)要将本区域内监督销毁和无害化处理的问题产品统计结果报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四)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在本次专项整治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或辖区反复出现问题的责任人员要进行责任追究。整顿工作结束后,因问题猪肉或问题辣椒制品引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县(市、区),要写出书面检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联系人: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胡艳国  87321648
 
  厅种植业处            马宝霞  87332789
 
  省畜牧局              潘康锁  87317266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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