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规中心
法规中心
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10号)
2010-11-25 10:46  点击:4214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法监发〔2003〕10号
发布日期:2003-01-10
生效日期:2003-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33&cid=361

江西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硫磺熏蒸干辣椒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卫法监文〔200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硫磺可用于熏蒸蜜饯、干果、干菜、粉丝、食糖。本标准中的干菜指干的叶类蔬菜,而辣椒属于茄果类蔬菜,因此,按现行标准,不允许用熏蒸干辣椒。

  此复。

  二○○三年一月十日

将全文内容保存为word文档
下一篇:商务部关于做好新时期蔬菜流通工作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0]437号)
上一篇:关于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7]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