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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2010-09-14 13:42  点击:1424
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8-05-27
截止日期:暂无
有效性状态:
备注:  现将《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2008年6月30日前反馈。   联系人:郭剑刚   联系电话:010-82262287   电子邮箱:guojg@aqsiq.gov.cn   传真:010-82260106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下同),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第三条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指的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还包括国外先进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ISO关键词索引以外的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发达国家、权威专业团体等发布的标准。

  第二章  采用国际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国际惯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五条  制修订我国标准应以相应国际标准(包括即将制定完成的国际标准)为基础。

  国际标准中通用的基础性标准、试验方法标准应优先采用。

  应采用国际标准中的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但因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技术问题等对我国不适用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尽可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由于基本气候、地理因素或者基本技术问题等原因需对国际标准进行修改时,应当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控制在合理的、必要的并且是最小的范围之内。

  涉及健康、安全及相关的检测方法的国际标准,应尽可能全部采用。

  第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时,应考虑我国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的协调。

  我国的一个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须采用几个国际标准时,应当说明该标准与所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

  第八条  应积极跟踪和研究相关国际标准的发展,及时掌握最新制修订情况。采用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应与相应国际标准的制定同步,并可以采用标准制定的快速程序。

  第九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同我国的技术引进、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相结合。

  第十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起草、审批、编号、发布、出版、组织实施和监督,同我国其他标准一样,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贸易需要而又没有国际标准的,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企业的出口产品应符合进口国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并制定更加严格的企业标准。

  各地政府应支持以企业为主体承担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采用国际标准程度和编写方法

  第十三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

  等同采用,指与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相同或只存在少量编辑性修改。

  修改采用,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修改采用不包括只保留国际标准中少量或者不重要的条款的情况。修改采用时,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文本结构上应对应,只有在不影响与国际标准的内容和文本结构进行比较的情况下可以改变文本结构。

  第十四条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代号为:

  IDT:等同采用(identical);

  MOD:修改采用(modified)。

  根据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应当在封面标明和前言中叙述该国际标准的编号、名称和采用程度;在标准中引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应当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标明对应的国际标准编号和采用程度,标准名称不一致的,应给出国际标准名称。

  我国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程度的具体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五条  在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中,应说明或者标明技术性差异和编辑性修改,具体说明或者标注方法应遵守《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GB/T 20000.2)。

  第十六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的编号表示方法如下:

  (一)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采用双编号的表示方法。

  示例:GB×××××-××××/ISO×××××:××××。

  (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只使用我国标准编号。

  在采用国际标准时,应当按《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1)的规定起草和编写我国标准。在等同采用ISO/IEC以外的其他组织的国际标准时,我国标准的文本结构应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

  第十七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在编制说明中,应详细地说明采用该标准的目的、意义,标准的水平,我国标准同被采用标准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等。

  第十八条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除等同、修改外,还包括非等效。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只表明我国标准与相应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非等效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

  非等效(not equivalent)代号为NEQ。

  第十九条  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率,应在与国际标准相关联的领域内进行统计计算。

  第四章  促进采用国际标准的措施

  第二十条  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重点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有关管理部门应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政策咨询。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积极搜集最新的标准信息,为企业提供国际标准化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在标准科研和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应优先立项。

  第二十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应列入同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奖范围,其中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标准,在相关科技进步奖的评选中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五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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