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文号:卫监督食便函〔2009〕209号
发布日期:2009-07-01
生效日期:2009-07-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2017-09-20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标签标识
备注:http://www.gdfs.gov.cn/newspublic/1136.jhtml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菊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评便函〔2017〕257号)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菊粉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评便函〔2017〕257号)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对使用菊粉的食品标签标示的请示》(中乳协〔200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资源食品菊粉是以菊苣为原料,去除蛋白质和矿物质后,经喷雾干燥等步骤获得,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15克,可用于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二、使用新资源食品菊粉为原料生产食品,必须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告的要求使用新资源原料,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无需按照对新资源食品菊粉的要求标注使用范围。
此复。
二○○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