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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2010-07-07 08:24  点击:4035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0-07-02
生效日期:2010-09-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 修订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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