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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复函的通知(沪质技监食〔2010〕71号)
2010-05-24 08:10  点击:2170
发布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沪质技监食〔2010〕71号
发布日期:2010-02-11
生效日期:2010-02-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暂无
属性: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其他
备注:暂无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监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针对目前部分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其卫生许可证已经到期的情况,市食监所要摸清本市该类企业底数,以适当文书告知企业,督促其按《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精神,尽快就有关食品添加剂标准制定和指定问题向卫生部门提出诉求。

  二、食品生产企业使用上述企业生产的新纳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范围产品,暂不以使用无证产品行为论处。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关于食品添加剂查处工作有关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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