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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起草,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为增强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公众参与度,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特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意见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广东省农业农村厅(请注明提出意见建议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乡村产业发展处(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
 
  联系电话:020-37288936
 
  电子邮箱:a37288354@126.com
 
  附件:《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月9日
 
  附件:
 
  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破解当前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引领实现我省乡村产业振兴走在全国前列,2020-2022年,省财政继续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到2022年,实现全省龙头企业总量达到5000家以上,其中,培强培优1000家省重点龙头企业,打造100家上市龙头企业;力争培育销售收入超百亿的龙头企业6家、超十亿的龙头企业60家,实现全省龙头企业发展质量进一步提高,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产业发展、农民增收能力不断增强。现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引导省内骨干龙头企业立足我省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布局,整合资源要素,在规模化基地建设、大型农机设备及加工设备购置、种养设施升级改造、品牌创建、科研能力提升、冷链物流、现代营销体系等环节谋划建设一批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支持省内龙头企业承担现代农业产业园、“一村一品、一镇一业”、产业兴村强镇、农业公园、农产品加工园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田园综合体等项目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百强国龙进广东”,重点在智慧农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现代种业、生物科技等环节和领域瞄准大企业、吸引大资本、引进大项目。
 
  龙头企业在广东省内新建、改扩建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资额较大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给予适当奖补。省外龙头企业来粤投资享受同等奖补政策。
 
  二、强化科技人才支撑。支持龙头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计划、省(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项目,加快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支持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研发平台。推进广州国家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打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对接农业科技创新性成果。发挥省农业产业创新体系专家团队和农村科技特派员队伍的作用,为龙头企业提供多形式农业科技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引进人才,将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优粤卡”服务对象。龙头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扣减财政支持部分后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龙头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所发生的人才引进成本由财政按核定金额的2%进行奖补。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统筹整合资金,每年以研发机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等指标综合遴选一批有前沿创新理念、有较强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强科技转化实力的科技创新型龙头企业给予适当奖补。
 
  三、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龙头企业做强“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提升广东农业品牌公信力。支持龙头企业打造区域品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编制《广东特色农产品品牌发展规划》,创建一批“乡字号”“土字号”品牌,打响一批“独一份”“特别特”“好中优”特色产品品牌。加大品牌宣传力度,支持骨干龙头企业联合在国家级媒体开展有高度、有深度、有灵魂的立体式宣传,最大限度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支持龙头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统筹整合资金对龙头企业申请并获得专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统筹整合资金,以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相关产品认证认定、质量体系认证数量等指标综合遴选一批品牌引领型龙头企业,并给予适当奖补。
 
  四、支持全产业链发展。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升级加工装备、提升工艺技术、优化生产流程,扶持龙头企业构建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设备设施,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农产品初加工及精深加工示范基地。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都市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观光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康养等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全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样板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统筹整合资金对新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的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扶持。
 
  五、增强联农带农能力。支持骨干龙头企业进行资产重组,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租赁等形式开展合作,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及带动能力。支持龙头企业尤其是现代农业产业园领衔龙头企业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共设风险保障金等利益联结机制。推广“农民入股+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水域滩涂养殖权等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活动,带动帮扶村发展特色产业。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扶持创建一批运行规范、联农带农效果明显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通过统筹整合资金给予适当奖补。
 
  六、支持拓展营销市场。支持龙头企业应用农业物联网和互联网+创新营销模式。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建立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体系,为龙头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实施邮政快递“乡村服务升级”行动计划,为龙头企业打通农产品营销“最后一公里”。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免征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及支持批发市场建设等政策。结合产业特征,推广、完善农产品营销“12221”模式(建设一个全产业链数据平台,组建采购商和经纪人两支队伍,建设产地和销区两个市场平台,策划产区、销区市场两场活动,实现打造品牌等一揽子目标),将龙头企业及其产品纳入省外广货展销推广活动、重点经贸活动和经贸对接活动、“家520”购物节活动。鼓励龙头企业抓住“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机遇,积极参与国内国际竞争与合作。支持龙头企业赴省外、境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物流中心等项目。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强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加大财政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市、县级要发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主体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现有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要将符合中小企业划定标准的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支持龙头企业公平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涉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减免税政策。落实增值税减税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相关奖补政策。龙头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龙头企业从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农机具融资租赁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农业机械耕作服务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免征政策。
 
  八、优化金融服务。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根据龙头企业经营特点,创新服务方式和信贷产品。支持商业银行落实对龙头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银税互动”机制,根据龙头企业纳税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商业银行要根据龙头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扩大抵(质)押物范围。允许权属清晰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渔业养殖权、农业设施设备、大型农机具等依法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和服务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落实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奖补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债务融资产品。
 
  加大政策性融资支持。进一步发挥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政策性功能,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与担保费率优惠。创新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投资品种和投资方式,探索实行“先债后股”,适当降低进入门槛、扩大进入企业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市与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合作发起子基金,对当地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扶持,或探索设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重点为龙头企业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服务。
 
  加大政策性保险力度。研究提高现有农险品种的保险金额,继续做好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并适时研究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全省。研究开发供港澳、大湾区、“一村一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新险种,探索支持“一带一路”农业走出去保障保险、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和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综合保险,鼓励龙头企业探索为下游农户打包购买农业保险,提高各险种的承保覆盖率。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省重点龙头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贷款,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应的利息补贴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统筹整合资金,对市、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贷款给予适当的利息补贴。
 
  九、强化用地保障。支持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乡村土地复合利用。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优先落实龙头企业点状建设用地项目。龙头企业经认定的点状用地项目建设占用土地,按规定申请规划修改,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规划条件,优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
 
  优先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园领衔龙头企业的用地需求。省级现代农业园所在市县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保障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地级以上市按照不低于50亩/园的标准一次性安排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用地指标,并做到应保尽保。
 
  优化龙头企业设施农业用地供给。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优化龙头企业发展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用地供给。对列入规划和用地统筹的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项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批。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餐饮等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建设用地,可通过点状供地办理用地手续。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土地支持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发展,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土地入股等方式解决用地需求。
 
  十、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加快升级改造农村公路、供水网络改造,加强对龙头企业供电服务,进一步精简农业用电报装文件和程序要求,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扩大光纤网络和5G覆盖面,引导龙头企业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提升竞争力。鼓励骨干龙头企业牵头建设行业云平台,利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加大对龙头企业发展的监测指导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四项证明事项。规范涉企执法行为,除法律规定外,不得随意对龙头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禁止随意对龙头企业提出限产要求,确保龙头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涉企事项在合规合法的前提下能快则快,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龙头企业发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整合资源,着力培优做强龙头企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推进农业产业化、扶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职责,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政策宣传,搞好相关指导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