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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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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8-27 08:41:2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811
核心提示: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1997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发布日期 2019-08-26 生效日期 2019-08-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章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26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19年8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
 
    实施办法》的决定
 
    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1997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广西 
 标签: 农业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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