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规范食盐跨区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来湖南省开展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应主动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如下8项主要信息。1.企业名称;2.企业注册地址;3.企业生产经营地址;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5.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6.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食盐批发许可证书编号;8.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销售食盐品种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等信息。填写《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见附表一),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食盐批发企业主要信息表》在省局官网上公示。
二、来湖南省开展跨区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应主动提供企业经营的相关信息。采用自建物流和委托第三方物流的食盐批发企业,应主动提供:1.跨区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复印件;2.跨区经营企业的经营区域(填写市或县加盖跨区食盐批发企业公章);3.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的委托物流配送合同复印件;4.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第三方物流企业公章);5.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6.第三方物流公司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仓库产权证明复印件。采用自建分公司的食盐批发企业,应主动提供:1.跨区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复印件;2.跨区经营企业的经营区域(填写市或县加盖跨区食盐批发企业公章);3.自建的分公司的地址、名称、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4.自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5.仓库租赁合同复印件及仓库产权证明复印件;6.自建分公司与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采用自建销售网点的食盐批发企业,应主动提供:1.跨区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复印件;2.自建销售网点地址、名称、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自建销售网点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4.自建销售网点与招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三、自公告之日起,已在湖南省开展跨区经营的企业,于2019年7月25日前补充完善相关告知信息,未在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示的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将不得在湖南省区域内开展食盐经营活动。当企业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填写《跨区经营企业重要信息变更登记表》(见附表二),并将信息按规定告知我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现场核实企业告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发改委、工信部有关规定,加强对跨区食盐经营批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相关信息材料可通过信函、电子邮箱、直接送达等方式告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18号,邮编:410008;电子邮箱:hnsyaqjg@126.com;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联系人:陈训培; 联系电话:0731-85693136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