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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牛羊布病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新牧医字〔201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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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9-02-20 10:26:39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兽医局  浏览次数:12952
核心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关于全面开展布病、包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牧医字〔2015〕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布病、包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牧医字〔2015〕35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牧医字〔2016〕15号),现就加强自治区牛羊布病产地检疫及流通环节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厅
发布文号 新牧医字〔2016〕37号
发布日期 2016-06-14 生效日期 2016-06-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检验检疫
备注 附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牛、羊)调运情况统计表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做好布病防控工作,降低流通环节传播风险,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关于全面开展布病、包虫病综合防控工作的通知》(牧医字〔2015〕2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布病、包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牧医字〔2015〕35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动物疫病免疫实施方案》(牧医字〔2016〕15号),现就加强我区牛羊布病产地检疫及流通环节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围绕免疫工作,严把活畜产地检疫出证关
 
  加大对布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力度,确保养殖环节牛羊布病免疫应免尽免。进一步落实检疫申报制度,严格开展产地检疫工作,严格限制牛羊从布病高风险区域向低风险区域流动,开展布病免疫县(市、区)的牛羊不得调入已在自治区备案的不实施布病免疫的县(市、区)。
 
  对已在自治区兽医局备案的不实施布病免疫的县(市、区)开展牛羊产地检疫时,要严格遵循检疫规程规定,认真查验资料和畜禽标识,做好临床检查,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时,须注明布病非免疫县(市、区)。已开展布病免疫的县(市、区)于2016年7月1日以后,在按照检疫规程开展牛羊产地检疫的同时,认真核查动物免疫情况,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须注明布病免疫时间;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围绕流通环节,严把活畜验证查物抽检关
 
  各地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认真落实自治区布病防控措施,2016年8月1日以后,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布病免疫时间和非免疫县(市、区)”的标注情况,并加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印章,对需抽检的牛、羊,严格按照抽检比例开展抽检工作,并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做好有关处理工作。
 
  (一)严格跨省(区)调运牛羊的验证查物工作
 
  各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对调进调出我区未标明布病免疫时间或未持有实验室检测报告运输的牛羊,先行隔离,同时按3-5头/车次的比例进行抽检,其它车次也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加盖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印章后予以放行,其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得重复抽检。
 
  抽检发现疑似病畜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通知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部同群畜开展布病检测,检测合格的,加盖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印章后予以放行。检测出阳性的,扑杀阳性畜后:对调进我区的在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相关情况、加盖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印章后予以放行,并立即通知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监管,屠宰的立即进屠宰场屠宰,饲养的在调入地必须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并在隔离观察期间进行布病免疫;对调出我区的,若检疫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的,在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相关情况后,加盖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印章后予以放行;若检疫合格证明已过期或在有效期内不能抵达目的地的,给予换证后放行,原证作为附件与换证后的存根一并保存。严禁病畜出入我区,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兽医局和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严格区内流通牛羊的验证查物工作
 
  地州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经过检查站的牛羊开展验证查物工作时,要认真查验动物检疫证明上布病免疫时间和非免疫县(市、区)的标注情况。对不实施布病免疫县(市、区)的和已标明布病免疫时间的牛羊,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公章予以放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检。对未标明布病免疫时间的应免牛羊和未注明非免疫县(市、区)的,按3-5头/车次的比例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加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印章后予以放行,其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得重复抽检。抽检发现疑似病畜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通知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部同群畜开展布病检测,检测合格的,加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印章后予以放行。检测出阳性的,扑杀阳性畜后,在检疫合格证明上注明相关情况、加盖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印章后予以放行,并立即通知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监管,屠宰的立即进屠宰场屠宰,饲养的在调入地必须采取隔离观察措施,并在隔离观察期间进行布病免疫,严防布病跨区域传播。
 
  (三)各地公路动物卫生检查站要对牛羊调运数量、检测结果和处理等情况及时进行汇总,由所在地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月以纸质版形式加盖公章报自治区兽医局和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见附件)。
 
  三、围绕落地监管,严把调入活畜安全关
 
  各地要认真落实活畜调入落地监管职责,对进入饲养环节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关措施。对进入屠宰环节的要认真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标明的非免疫县(市、区)和布病免疫时间,严禁屠宰应当进行布病免疫而未经免疫的牛羊。对未标明非免疫县(市、区)和布病免疫时间的应免牛羊按3-5头/车次的比例进行抽检,抽检合格的准许屠宰;抽检发现疑似病畜的,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通知本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全部同群畜开展布病检测,检测出阳性的,扑杀阳性畜后,其余准许屠宰。
 
  各地要对辖区内养殖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规范建立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及时掌握活畜流通情况,加大对调运活畜未按规定落地报告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屠宰用途的牛羊如改变为饲养用途,则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予以处理。
 
  四、加强宣传,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全面开展布病防控工作、加强流通环节监管是我区今年兽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畜牧兽医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针对各个工作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首先,针对产地检疫环节的基层检疫人员除要求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程外,要熟知对牛羊调运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并严格执行。其次,针对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屠宰场(厂)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除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外,还要扎实开展抽检工作,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置。第   三,针对养殖大户、贩运户、从事动物运输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短信、微信、告知书、通告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尽可能扩大知晓面,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不同层次的宣传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各地畜牧兽医、公安、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要继续健全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做好监管衔接和配合,做到信息共享。切实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检疫人员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对各类违规出证的、各级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获未按要求标明布病免疫时间的行为,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二)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屠宰场(厂)扑杀的布病阳性畜,由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和屠宰场(厂)所在地的畜牧兽医局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偿标准先行垫付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动物检疫证明出证单位承担,年终由我厅协调解决。
 
  (三)我厅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拿出相应资金,用于奖励布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相关单位,以督促各单位开展布病防控、监管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自治区兽医局  达木苏荣
 
  联系电话(传真):0991-8530388
 
  电子邮箱:syjjdc@163.com
 
  2.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孟国庆
 
  联系电话(传真):0991-4644836
 
  电子邮箱:djzzglk@163.com
 
     附件: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牛、羊)调运情况统计表
 
  2016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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