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食流〔2017〕57号)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豫食药监办食流〔2017〕5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05-15 09:54:46  来源: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24
核心提示:各地组织开展了学校校园及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初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回潮,切实加强学校校园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豫食药监办食流〔2017〕57号
发布日期 2017-05-11 生效日期 2017-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da.gov.cn/directory/web/WS01/CL0564/19129.html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3月以来,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各地组织开展了学校校园及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初见成效。为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食品销售违法行为回潮,切实加强学校校园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幼儿园、中小学、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校园及学校大门1公里范围内(以下简称学校及学校周边)所有食品销售者的日常监管工作;省辖市局与辖区县(市、区)局在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具体分工,由各省辖市局确定。省局负责全省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工作目标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确保我省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长年达到以下目标:
 
  (一)拥有固定场所的食品销售者全部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没有销售“三无”食品、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现象;
 
  (三)所有食品销售者进货查验制度得到较好落实;
 
  (四)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在全面、依法严格实施监管的基础上,突出以下工作重点:
 
  (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各省辖市、各县(市、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把学校周边食品销售单位列入高风险等级,加大日常监管频次,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学校及学校周边的所有食品销售者,至少每2个月监督检查1次,覆盖面达到100%。省局按照“双随机”的原则,每月对2个省辖市、1个省直管县(市)的各1家学校及学校周边的所有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1次。
 
  (二)严格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在对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实施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是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是否按照许可范围销售食品;三是是否销售“三无”、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四是是否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设施设备;五是是否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六是是否存在其它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督检查必须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应立案查处的必须及时立案。监督检查机构不直接负责案件查处的,必须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事实的相关材料移交本部门负责案件查处的机构予以查处。
 
  (三)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依规实施监督抽检:
 
  1.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者无法提供供货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或检验报告的;
 
  2.销售的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3.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设施设备的;
 
  4.其他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
 
  (四)依法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发现的和投诉举报核实的食品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立案查处,确保件件有着落、件件有结果、件件应公开;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主动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近期,各地要结合实际,集中打击下列严重影响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突出违法行为:一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食品的行为;二是销售“三无”、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三是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四是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五是其它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明确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管食品流通监管的负责人是本地区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责任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食品流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人。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把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每所学校的校园及周边的所有食品销售者都有2人以上实施日常监管,确保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能够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得到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满意度明显提高。
 
  (二)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销售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守法经营,全面搞好自查自纠,自觉主动纠正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大力推进食品安全进校园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师生普及和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鼓励和引导广大师生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要充分发挥“12331”投诉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有奖制度,形成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局面。
 
  (三)持续强化督促检查。省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每月随机选取2个省辖市、1个省直管县(市),深入现场开展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督促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限期整改到位,并对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公开和通报。各市、县局也要强化督查工作,确保本地区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四)认真制定实施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本单位关于切实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并于2017年5月底之前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精神,确保本地区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凡省局督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各类媒体披露存在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或发生学校及学校周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地区,省局将建议当地党委政府严肃追究食品监管部门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017年5月11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743)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